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个人代表与法庭


法庭对个人代表的监督

法庭批准个人代表后,还会决定在个人代表处理遗产的过程中,法庭是否监督整个流程,还是法庭不必事事监督而让个人代表全权处理。在一些州(例如华盛顿州),如果有足够的遗产支付债务和税、遗嘱没有要求法庭必须监督、个人代表是遗嘱中指定的(或在无遗嘱的情况下,个人代表是生存配偶或生存配偶同意的其他人),法庭通常不监督流程。然而,一些州(例如俄勒冈州)的法庭在绝大多数情况下都会事事监督,即:个人代表需要定期向法庭汇报、并就遗产支付的各项费用事先获得法庭批准。


保证金


法庭还可能要求个人代表提供保证金,虽然保证金的作用是避免个人代表滥用权力,损害遗产和继承人的利益,但是,保证金的确给个人代表带来很多的不便,增加成本和负担。在有遗嘱的情况下,立遗嘱人可以在遗嘱中指示个人代表不需要缴纳保证金,或如果所有的继承人都同意不必提供担保,法庭通常会允许个人代表不需要支付保证金。


法庭出具公函

上述事宜都确定后,法庭会向个人代表出具一封公函(通常,在有遗嘱的情况下称为Letter of Testamentary,无遗嘱的情况下称为 Letter of Administration),凭此公函,第三方(银行、保险公司等)将允许个人代表与去世者有同样的权力(从流程的角度,将个人代表视为去世者),以处理去世者的遗产。


之后,个人代表就可以开始履行职责了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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